投资与优惠政策
2004-02-13 18:04

西藏地方政府对外商的投资项目,将在计划安排、立项审批、配套 资金、开工建设、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 西藏自治区政府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权益,外商在西藏自治区的独资或联营的 资产,可以委托中国国内持有具备法律效力委托书的亲友代理,或者转让、继 承。

外商愿意向国家有偿出让或者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 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商在西藏自治区内因 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当 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外商可向西藏自治区贸易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经合同各方同意后向国内其他省区仲裁机构、国家级仲裁 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地 外商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可购置房产,依法通过有偿出让形式使客商取得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为50-70年。

使用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崐的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从开业年度起,8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在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占用税。合资、合作或其他联营方式的企业,利用西藏自治区现有企业的现有场地,或经批准新占国有土地办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从开业年度起,8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性开发经营的客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实行优惠。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除国家规定的特定矿藏资源外, 其他矿藏资源的开采,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客商可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和独资经营的方式勘探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包括各矿种在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含地热、砖瓦 用砂岩、建筑用砂页岩、粘土、花岗岩、大理岩),对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经 营方式的全部采矿者,均征缴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政府鼓励和支持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或联营企业利用区内、区外的 原材料、半成品和技术设备在中国邻近国家兴办独资或联营企业,产品全部外 销。允许外贸企业用进口商品在国内其他省区串换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和其他 生产、生活必需的物资和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有偿招标的出口商 品和国家指定专业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授权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

西藏自治 区内、国内其他省区、国外企业的生产、生活资料均可进入边贸市场。进出口商 品许可证由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厅授权当地边贸管理部门就近签发。从边贸进 口的商品,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销往国内其他省区。

根据外商投资额、投资经营的种类和期限,分别减免工商税、所得税、 进口关税。外商在西藏自治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 起,均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其中,从事能源、交通运输、农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 畜土特产品加工、民族手工业、旅游商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 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所得税,第五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所得税;从事旅游事业开发的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 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在西藏自治区没有设立机构而拥有来自西藏自治区的股息、利息、租 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按7%征收所得税。 外商用从西蒇自治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在西藏自治区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 产,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除所得税 以外的其他税赋,按西藏自治区内同类企业或者比照西藏自治区内企业同等对 待。

允许外商以人民币代替外汇缴纳税费。外商经营所得利润和外籍人员个人 收入汇出境外时,免征汇额所得税。在按上述规定减免所得税后,产品出口外 销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当年所得税。 外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建设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安家物品 、交通工具等,在合理的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监管, 免领进口许可证。客商进口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零 部件、元器件等,其加工制造后产品全部外销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部分外销的,免征其产品所包含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内 销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半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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